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
海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
行政管理的工作当中,特别是针对于相对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依法行政,采取妥善的措施来处理。由于行政机关不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赔偿。当海关部门的违法或不当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
海关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根据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理解为解除扣留措施,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若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海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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