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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 法律责任(十四)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04
  海关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海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侵犯财产权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工作当中,特别是针对于相对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依法行政,采取妥善的措施来处理。由于行政机关不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依法予以赔偿。当海关部门的违法或不当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海关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理解为解除扣留措施,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若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海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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