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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 法律责任(十二)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3: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海关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海关无法通知的,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或者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或者自海关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没收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海关处罚决定和法院判决如何执行的规定。
  比原来条文比较,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一是将当事人对海关处罚决定不服,行使救济的期限这一部分内容删除;二是对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对于其缴纳的保证金,改原来《海关法》中的没收为抵缴。
  案件当事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其法定的要求救济的权利。有关当事人的此种权利,在《行政复议条例》、《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一系列法律的出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出台,对于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特别是统一了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期限。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中关于海关等对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复议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起诉的或不服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起诉的,其行政救济权的期限和途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在《海关法》的修订中,本条和原《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相比较,上述关于复议和诉讼的有关内容就不再罗列。
  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其救济权的行使途径有二: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提起复议,对复议决定再行起诉。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申请复议,期限届满,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执行途径有三种:代执行、招待罚和直接强制。
  没收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其对象主要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而保证金是案子当事人为了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缴纳的一定财物。从性质上来说,既非违法所得又非非法财物,所以在海关部门对逾期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处罚决定执行时,可以用于抵缴有关款项而并非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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