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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 法律责任(九)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2:57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和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本条是新增条款。
  行贿,即用财物与行贿对象的职务行为作交易的行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在海关进出境监管过程中,给予海关工作人员财物、回扣、手续费,以使海关人员对有关监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给予放行、关税优惠、免予查验等进出境便利和优惠,这种行为是行贿行为,它侵犯了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的正常监管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海关对其予以行政处罚:⑴撤销报关单位,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吊销报关吊的报关从业资格证书,是资格能力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属于吊销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其剥夺被处罚人从事该种特许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并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⑵并处罚款,即应当附加适用罚款,即海关强迫违法的报关单位、报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向海关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它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的财产利益。具体罚款的金额海关将出台实施细则。
  上述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可见,刑法上的行贿罪与一般行政法上的行贿行为,一个主要的区别在于行贿罪行贿人要出于“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一般指不应得到的利益,它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获取的利益,它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利益。在通关实践中,如行贿是为了走私、偷税漏税,则是出于不正当利益;如行贿是为了取得加快通关速度等通关便利,不能视之为不正当利益,应属于一般行贿行为。另外,行贿罪一般要求行贿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未作明确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可以参照受贿罪的数额,即5000元作为基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一般主体,包括报关人员,“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行贿人的自首,也是对于受贿人的揭发检举,是立功行为,同时为了严厉打击受贿,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犯行贿罪属于单位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关环节中的行贿,大部分是单位行贿,直接行为人通常是该单位的报关员,因此,犯罪单位在承担罚金义务的同时,单位直接负责人和报关员通常也要依未能承担刑事责任。
  构成行贿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海关还要给予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即犯罪单位被永久性地取消报关权,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单位,犯罪的报关人员被永久性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不能重新取得报关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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