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送从业资格从事报送业务的,由
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本条是关于未经
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送业务的
法律责任的条款。
本条是新增条款。
根据本法第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
海关可给予下列
行政处罚:
1.取缔非法从事报关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取缔”在性质上属于行为罚的一种。所谓行为罚,即要求受处罚人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裁违法者的目的。取缔非法从事报关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即要求有关
组织和人员不为非法的报关业务,清除有关业务设施,以维护
海关报关注册登记制度,保障进出境监督管理的秩序。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即行政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收入和所得收归公有的处罚形式。在这里指海关将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所取得的非法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是违法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财产,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获取的不应归于它的财产,如未经
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所获取的利润。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
3.罚款。罚款和没收违所得都是财产罚。违法所得没收之前,暂时处于违法者个人的控制中,将其没收将影响到违法者自身的利益,至少违法者企图获得或者已经获得的财产随之丧失,体现了对违法者的制裁。但违法所得毕竟不是被处罚人合法占有的财产,而是其非法占有的他人或国家的利益,将其没收有时还不足以触及违法者真正的经济利益和财产权利,制裁惩戒的力度还不够,因此,没收违法所得常与罚款等
其他财产罚并用。
罚款是指
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它限制和剥夺公民、法人的财产利益,对牟取非法利益的违法者尤为奏效。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可以并处罚款”是一种选择性规定,指在处以“取缔”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同时既可以附加罚款,也可以不附加罚款。在实践中一般依情节轻重由海关决定。具体罚款的金额
海关将出台实施细则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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