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
海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直至撤销注册。
本条是关于
海关注册准予人事有关业务的企业,对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而原先关于对于海关注册准予从事有关业务的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理的内容散见于各项
海关规章之中。
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当行政管理相对人需要从事某种法律所限制的行为,须向有关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要具备从事这一行为的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在接获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须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即
行政许可,并有权监督管理。在海关监管中,有关的企业需从事有关海关监管业务,在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后,根据海关管理的要求,必须向海关提出申请,申领许可证或执照,并接受海关的审查与监督。如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的保税工厂须向海关申请注册《加工贸易工厂保税证书》,设立保税仓库的须注册《保税工厂登记证书》,从事报关的企业须向海关申请注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所有这些,都是海关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领
行政许可证的行为。当海关审查核准或准予后,相关的企业即可从事某种特定的行为,但必须遵守海关法律,接受
海关监督。
获得
行政许可的企业在从事有关的业务过程中,若有违反海关法律的,
海关可追究其相应的
法律责任,若构成犯罪,则须移交
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行政违法的管理相对人,根据其违法事实,分别实行
行政处罚。海关对于违反
海关法的企业,根据违法事实,可以责令其改正,违法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或暂停从事有关业务,直至进行资格罚,吊销证书或撤销注册。
本条在实际
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
其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暂时吊销或撤销企业注册执照时,须告诉案件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
海关必须
组织。听证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引导下,案件调查人员和案件当事人就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调查,案件调查人员对于认定的案件真实承担举证责任,案件当事人提出主张的,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听证的过程当中,听证主持人处于不偏不倚的地位,案件经过双方的调查、辩论等阶段,等案件真实清楚、证据确凿后,最后作出相关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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