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
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地点通知
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
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
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
海关同意,擅自驶离;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
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
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
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
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他作用或者进行
其他处置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海关封志的;
(十二)经营
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十三)有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
其他行为的。
原《海关法》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本法关于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运输工具不经设立
海关的地点进出境的;
(二)不将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的时间、停留的地点或者更换地点通知
海关的;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
海关申报不实的;
(四)不按照规定接受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检查、查验的;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
海关同意,擅自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六)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
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
(七)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
海关的地点的;
(八)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
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九)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
海关报告的;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
海关监管货物的;
(十一)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海关封志的;
(十二)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
其他规定,致使
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
本条是关于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
与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该条有以下修改和变化:一是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处理,增加“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二是在列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规定中,增加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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