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
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
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原《海关法》第五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
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
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自用物品监管行为的
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稍作改动,增加了“依法”二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本条规定比较原则,执行中把握度是十分关键的,“自用”与“合理”应同时应用,不能只注重一个方面。首先,“自用”范围要“合理”。个人生活自用物品是很广的,贵重物品包括手提电脑、手机、照相机等,日常用品包括牙膏、牙刷等,若将所有自用物品携带、运输、邮寄出入境,能装满一辆车,这显然是不允许的。其次,“自用”的时间要“合理”。有的物品能长期使用,有的却片刻消失,法律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时间限额,只能在实践中视情况而定,而不一定是长期,更不是终身使用。最后,“合理”的含义要明确。多少物品才算合理,现行做法是由
海关来规定。
根据《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
海关办理物品进出境手续。
需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境旅客有:
▲携带须经
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2、3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在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植物及其产品以及
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需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境旅客有: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办结
海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
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
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
其他限制范围的;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
其他须办理验收手续的物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附有《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5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并附有《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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