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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 法律责任(四)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7 5:52:50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原《海关法》第五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可以处以罚款。
  本条是关于违反自用物品监管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稍作改动,增加了“依法”二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本条规定比较原则,执行中把握度是十分关键的,“自用”与“合理”应同时应用,不能只注重一个方面。首先,“自用”范围要“合理”。个人生活自用物品是很广的,贵重物品包括手提电脑、手机、照相机等,日常用品包括牙膏、牙刷等,若将所有自用物品携带、运输、邮寄出入境,能装满一辆车,这显然是不允许的。其次,“自用”的时间要“合理”。有的物品能长期使用,有的却片刻消失,法律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时间限额,只能在实践中视情况而定,而不一定是长期,更不是终身使用。最后,“合理”的含义要明确。多少物品才算合理,现行做法是由海关来规定。
根据《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出境手续。
  需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境旅客有:
  ▲携带须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2、3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在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需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境旅客有: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办结海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范围的;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验收手续的物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附有《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规定,进出口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200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进口邮包每次税额不足5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并附有《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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