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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总则(十二)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原《海关法》第七条  海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文明服务。
  海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本条是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海关执法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在原《海关法》第七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予以配合”,并单独列为一条。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公定力等。其中获得社会协助权,就是主体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责任。
  在海关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涉嫌走私的当事人拒绝接受海关调查,海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证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基于与案件有各种利害关系,往往不予以配合,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情况,甚至拖延、阻挠海关执行公务。故《海关法》规定,海关依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海关执行职务受到暴力抗拒时,执行有关任务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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