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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总则(十一)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本条是关于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和相关禁止性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我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实施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只有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方有资格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享有报关权的公司可以分为三类:自理报关单位、代理报关单位和专业报关企业。它们都必须经注册登记后方能取得报关资格。
  1.自理报关单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但并不当然地取得报关资格,即报关权。它们只有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文件,经过海关审核批准,取得《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方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报关纳税手续,成为自理报关单位。
  2.代理报关企业和专业报关企业。首先,它们必须具备人民币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其次,须缴纳人民币20万元的风险担保金;最后,须向所在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文件,经过海关审核批准,取得《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专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此外,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还须提交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符合条件的,向海关总署报批,经海关总署批准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各报关单位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具体由其报关人员承担,并对本单位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报关人员必须取得报关从事资格。根据《中华全国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规定》,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凡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品行和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者可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由已在海关登记注册的报关单位按规定向海关提出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海关制发报关员证件,即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可为本单位办理报关业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根据本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海关将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款。
  报关单位只能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报送业务。自理报关单位,即进出口收发货人只能办理本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单位报关。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的委托,办理该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报关时应向海关提交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各报关单位一般可在其所在管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自理报关单位如需在其他海关关区口岸进出口货物,应委托当地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经海关核准,也可申请异地报关备案。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如需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应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并报海关总署核准。报关单位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主要是指报关单位不得出供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手续,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是指报关员只能办理本企业授权承办的报关业务,不能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的报关工作,不得未经企业授权擅自招揽报关业务。根据本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暂停其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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