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
海关提交有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
法律责任。
委托人委托报送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原《海关法》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
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
报关员应当经
海关考核认可。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本条是关于委托报关即代理报送的规定。
本条与原《
海关法》第六条第三款相比,是对原法对报送代理人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的重要修正:首先,将代理报送的形式分为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以自己的名义报送两种形式,从而进一步明确了报送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委托人与报送企业就报关事项的真实性所应尽的义务作了规定。
“报关企业”即代理报关企业和专业报关企业。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委托代理报送企业或专业报关企业办理有关报关纳税手续。代理机关有两种形式,实践中较多的是报送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这种代理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代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广泛适用于我国公民、法人之间,具体包括:
▲代理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代理
民事诉讼的诉讼法上的行为;
▲代理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代为进行
税务登记、缴纳税款等行政法上的行为。
由于在上述第三类代理中,第三人与委托人、代理人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形成了一类特殊的民事代理。上述代理报送行为也属于这一类代理。
从代理关系而言,其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作为委托人,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他们之间是民事代理法律关系,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有权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负责提交报关单证,搬移货物,接受海关查验,代交关税等,并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费。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要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送企业的管理规定》,委托书应载明受托报关企业名称、地址、代理事项、双方责任、代理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等,并由委托单位签章。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向
海关进行的代理报关活动,代理报送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也就是,报关企业只是代理办理有关手续,因代理报关引起的依法缴纳
关税费、接受申报、查验等义务,享受法律规定的免税、减税、免征、免验等权利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报关完成后,进出口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由收发货人自由支配,或
海关放行货物,这一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
其二,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海关作为第三人,他们之间是海关行政管理关系,是管理者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一切进出境活动都必须遵守海关规定。报送企业与海关之间形成的海关
行政管理关系是基于委托代理所具有的依附性。委托代理的依附性是指代理人在民法、行政法或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从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不能独立于其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存在。它因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而产生,因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仅必须在授权的范围之内,而且还必须遵守其委托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所以报关企业代替委托人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其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进出口收发货人根据本法在进出境活动中实质中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报送企业应接受
海关的监管,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在
法律责任方面,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由报关企业的过错引起违规行为,报送企业承担责任;如由委托人的过错引起违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规定,这种代理与间接代理有类似之处。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再通过合同将其权利义务转于其委托人的一种代理形式。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间接代理行为是作为行纪合同处理的。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这一点看,我国海关法中的报关代理与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的确有些相似。但按照大陆法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只作用于代理人,当有当代理人与委托人订立
合同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人后,委托人才承受该法律后果。而本款直接规定报关企业应当承担与进出口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报关实践中,一些报关企业不能起到既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报送服务,又依法向海关负责的作用,报关后出了问题就一推了之;有的报关企业甚至与走私分子勾结串通,瞒骗闯关,被海关查获后,往往以不知情、不知假为由,将全部责任推给不知去向的委托人,海关在没有找到其委托人之前,很难查明事实,证明报关企业或其委托人有过错,致使海关不仅无法追究违法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税款也难以追回。在上述代理形式中,报关企业是惟一直接与海关产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为了确保
海关对进出关境的监管,特别是确保国家
关税收入、严厉打击走私,规定了报关企业与其委托人承担相同的
法律责任。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报送企业和委托人对于报送事项真实性所应承担的义务。一般来说,报关企业是根据进出口收发货人所提供的有关
合同、发票、提货单等贸易单据来确定各申报事项,如货物品名、规格、价格、数量、原产国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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