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
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送企业办理报送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原《海关法》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由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或者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负责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上述企业的报送员应当经
海关考核认可。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送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接受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本条是关于报关资格的法律规定。
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本条与原《
海关法》第六条第一、二款在原则精神上是一致的,在内容上进一步予以了明确,突出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权利义务,并将报关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指示性规定吸收到本法第十条规定中。
报关、纳税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本条中的“进出口货物”包括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口、出口以及暂准进出口、保税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为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即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认可,方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作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有义务向
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并缴纳
关税及
其他税费。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经过
海关审核批准,成为自理报关单位。
由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报关专业人员及报送知识技能上比较欠缺,或者由于报关在注册关区方面的限制,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也可以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
其他报关单位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即专业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统称报关企业。专业报关企业是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纳税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代理报关企业是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按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送纳税手续的境内法人。专业、代理报关企业向
海关取得报关注册登记,方可接受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委托代办报送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是指个人所有的进出境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及
其他物品,其所有人负有向
海关申报和依法缴纳
关税和
其他税费的义务。报关和纳税手续可由其自己办理,也可委托他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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