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
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海关手续。
原《海关法》第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
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海关手续。
本条是关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法定场所的规定。
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该条未作改动。
国家在设立
海关的地点设置了
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海关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境活动中行使监管职能的
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海关通过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并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海关具有行政监管和
行政执法双重职能。海关的监管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上述货物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与一般行政机关相比,海关管理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即海关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对内维护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外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因此
海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否则,就体现不出海关的行政监管和
行政执法,也无从谈及国家主权。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
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过国务院或者
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海关手续,也可以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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