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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总则(八)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原《海关法》第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必须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并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本条是关于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法定场所的规定。
  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该条未作改动。
  国家在设立海关的地点设置了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人员。海关是代表国家在进出境活动中行使监管职能的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海关通过对其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并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海关具有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双重职能。海关的监管对象是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以及上述货物的有关人员的行为。与一般行政机关相比,海关管理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即海关的行政行为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对内维护国家法律和政策,对外捍卫国家主权和利益,因此海关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保持高度的统一性,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否则,就体现不出海关的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也无从谈及国家主权。但也不排除例外情况。在特殊情况下,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也可以进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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