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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总则(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非法干预海关的执法活动。

  本条是关于各地方、各部门配合海关执法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根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理论,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之间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紧密配合,以实现国家管理的职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监管,这是海关的专门职能,其他国家机关不具有该项职能。但该项职能的实现,离不开地方政府及公安、边防、检疫等政府部门的协作配合。由于海关工作对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因此各地方、各部门应当对海关的依法行为予以大力支持。海关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地方或其他部门配合的,各地方、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实践中,海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有关证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基于与案件的各种利害关系,往往不予以配合,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情况,甚至拖延、阻挠海关执行公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许多常委委员和外事委员会提出,从这些年的实践来看,为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有必要明确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支持海关工作,不得非法干预海关执法活动。因此,新《海关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地方、各部门配合海关执法的义务的规定,并赋予了必要的保障措施,保证权力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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