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负责
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
工作。有关规定由
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
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
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本条是关于国家的缉私体制、
海关在缉私体制中的
组织协调职能以及走私案件的行政处理程序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原来的《
海关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条文对缉私体制作系统明确的规定。对于缉私工作的授权,分散于多部法律当中。在实际的缉私工作中,一般情况下,各国家机关的缉私工作多处于分散状态,对走私的治理工作也处于较无序的状态。总体而言,各方面的力量没有形成合力,缉私
工作面临的态势比较严峻。针对严峻的反走私斗争形势,1998年7月,
国务院决定改革缉私体制,形成“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行政缉私新格局。这些事关反走私的重大决策,在
海关法的修改中予以了补充,为各有关执法部门打击走私提供了法律依据。
缉私工作从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它需要各种力量联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走私。形成“海上抓,岸边堵,口岸查,市场管,处罚严”的格局。工商、
税务、公安、渔政、海关等国家机关应从其法定职权出发,共同打击走私行为,以期形成一个联合缉私体制。由于海关是出入境监管部门,其职能工作之一就是专司缉私,因此,由
海关部门来负责
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比较恰当。工商、
税务、
公安、渔政等
行政执法部门在
工作中查获到的走私违法案件,应当给予
行政处罚的,由海关部门来统一依法处理,涉案扣留的货物、物品、特制工具和运输工具由
海关部门统一变价处理后,连同案件的罚款,统一上缴中央国库。在进出境活动当中,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如涉嫌犯罪,应交
司法部门处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法律责任。
随着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设立,对于涉嫌犯罪的走私行为,在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之间就存在职责分工的问题。由于缉私警察是专司缉私的警种,因此,根据
国务院现有规定,对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和地方
公安的职责分
工作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涉税走私案件,统一由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安机构管辖。
▲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的犯罪,在海关监管区内的,由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管辖,在
海关监管区之外的,由地方
公安机关管辖。
▲走私特定货物物品的犯罪涉及海关监管区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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