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
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
公安机构,配备专辑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本条是关于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的设置、职权以及与地方
公安机关之间关系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根据1987年《海关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走私罪案件,由
海关部门移交给相应的地方
公安部门办理,海关部门本身无侦查权。因此,在实践中造成案件办理过程中取证缺乏时效性,期限冗长,不利于案件的侦破,不能对走私犯罪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部分海关出现
刑事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的情况。为了加大打私力度,增加
海关的缉私权力和责任,1998年
国务院决定成立缉私警察队伍,随即下发了若干文件明确了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地位、权限等以及和海关、地方公检法机关的关系等,新《
海关法》对此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刑事侦查权是国家依法赋予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的一种特殊的权力。由于刑事侦查权的行使往往对自然人和单位的权利产生较大程度的影响,所以对其授予和行使,法律规定都非常严格,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具体而言,在实际执法中,往往由少数特定国家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狱政部门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由
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
走私犯罪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属于刑事犯罪中经济犯罪的一种,应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根据海关部门机构的设立特点,即垂直领导,机构设立不以行政区划分为限,所以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安机构的设置亦根据
海关工作的特点来进行,即海关总署设立侦查走私犯罪的领导机构,各直属海关、基层
海关根据其管辖的本关区情况,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
其次,作为法定的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国家机关,有关法律必须明确其相应的权力。本条第二款即明确规定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公安机构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力,包括:
▲侦查权,即对触犯
海关法律并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成立
刑事案件,进行进一步证据的收集,并缉拿犯罪嫌疑人的权力;
▲拘留权,即对于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权力;
▲执行逮捕权,即对于违反
海关法律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仍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依法执行;
▲对于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以获取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力。
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行使权力的手段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在依据上述刑事侦查权力,采取相关手段进行办案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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