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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总则(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原《海关法》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本条是关于海关机构设置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领导机关成立于1949年10月25日,始称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直属政务院,后曾与对外贸易管理总局合并,并划归对外贸易部领导。1980年2月,全国海关建制收归中央统一管理,在国务院下设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的直属机关,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持全国海关机关和业务的行政管理活动。它负有执行国家有关海关工作台法律、政策的职责,参与修订海关法、海关税则,受权签订与海关工作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制定具体的海关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全国海关工作,定期向国务院报告海关工作中的问题,办理关税减免审批手续,编制出版《海关统计》,审核处理地方海关上报的走私、违法案件。海关总署与国家各部、委、办及其他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平行的行政关系,对下属海关机构是垂直领导关系。
  海关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批准确定,设置原则是“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生活费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一般来说,海关机构具体设置在下列地点:沿海对外贸易的开放港口,陆地边境火车站、汽车站和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边境地区的陆路和江河上准许货物和人员进出境的地点,国际航空站,国际邮件交换局(站),国务院特许或其他需要设立海关的地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日趋频繁,除在沿海省市和边界孔道设立了海关,在内陆地区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方也设立了海关。到1999年,海关机构从12年前原来分署1个、局级海关24个、直属处级海关10个发展到分署1个、直属海关41个(设走私犯罪侦察分局42个、支局134个),海关关员从22887人发展到38251人(包括走私犯罪侦察机关人员2973人)。其中,直属海关直接由海关总署领导,负责管理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海关业务。隶属海关由直属海关领导,负责办理具体海关业务。它们的隶属关系,即上下级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此外,海关总署在广州市设立广东分署,作为其派出机构,协助其管理广东省内的海关
  各地海关在海关总署的领导下,独立负责海关的具体业务,负责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及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督管理,征收税费,查缉走私,编制口岸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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