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
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
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
统计和办理
其他海关业务。
原《海关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
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
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
统计和办理
其他海关业务。
本条是关于
海关的性质和职责的规定。
与原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本条有一处修改,即将
海关原执法依据之一的“法规”改为“行政法规”。
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上层
建筑的组成部分。海关的产生和设置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由各国政治经济发展及国际环境所决定了的。中国是世界上设立海关最早的国家之一。早在公元前11世纪,西周建国,即开始建立了管理陆路进出境事务的海关机关——关。公元8世纪初开始,唐、宋、元、明各朝都在主要对外开放口岸设立了管理海路进出境事务的海关机构——市舶司。清康熙二十四年,即公元1685年,开放海禁,设江、浙、闽、粤四海关,正式使用“海关”名称。1842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王将相国主义凭借不平等条约,陆续夺取了中国关税自主权、
海关行政管理权和
关税收支权等海关权力,使海关长期成为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工具。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收回了海关主权,接管并改造了旧海关,设立海关总署,直属政务院,统一管理全国海关机构及其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正式成立,成为维护中国主权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国家机构。
海关是由国家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海关的权力是国家通过《海关法》授权的,海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国家权力意志的体现。海关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的活动,这体现了海关监管的涉外性和主权性。“关境”一词在我国的
海关法中未作定义,
国际海关组织于20世纪70年代起草并通过又于90年代经过修正的《京都公约》中将其定义为“国家之海关法或海关同盟或经济同盟之海关法全面适用的领土”。关境与国境是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概念。国境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国家空间,关境实际上是一个
海关法制的空间,二者并不一定重合,有时关境大于国境,如欧盟,有时关境小于国境,如一国国内的完全自由的贸易区。我国的现行关境是指除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等特殊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可以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陆、领海和领空。
海关是国家的
行政执法机关。海关总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直属机关。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政”即依据宪法、法律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对国家事务进行
组织和管理,海关的一切监督管理活动必须执行和依据国家法律。海关即根据《
海关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进出关境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这些活动按照国家法律进行,对其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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