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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货物(五)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物。

  本条是关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在申报前提取货样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我国原《海关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但由于近几年来,在海关查获的单货不符案件时,不时出现当事人声称“发错货”要求退运的情事,造成海关处理上的困惑。进出口贸易中的发错货是指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错将非合同货物规定标的货物交付运输,提供给买方的行为。在正常的进出口贸易中发错货的发生几率是非常低的,即使出现也是一种特殊例外。但当事人提出发错货,给海关对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定性上,发错货虽然有逃避海关监管的嫌疑,但海关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调查取证;在处罚上,海关在定性是否走私或违规上缺乏必要的依据。
  我国这次《海关法》修改明确规定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有助于进口货物的申报人准确填报报关单,特别是商品名称和税则号码。在给予他权利的同时,实际上也避免了当查验结果发现货单不符时当事人以发错货为借口逃避应有的处罚。
《京都公约》总附约第3章第9条(标准条款)规定:“应允许申报人于申报关按照海关的规定⑴查验货物,及⑵提取货样。”因而,我国这次《海关法》修改中新增该条款也符合了《京都公约》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和保护我国的利益不受侵害,国家对一些进出口商品规定了法定的检验检疫制度。在1999年的口岸体制改革中,商检、卫检和动植检实现了三检合一,统一由新组建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实施管理,并隶属海关总署。新修改的《海关法》中规定:“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主要针对原需要卫检和动植检的商品,出于保障国内人民正常生活的角度,从而对提取货样作出一定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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