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
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者撤销。
本条是关于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海关接受申报是指海关收到报关单并经过初步审核,予以登记。报关员在向海关传输了报关数据后,海关的电脑系统经过报关单的规范性检查后,即给予报关单号并确认申报。报送员向
海关传输报送数据,意味着通关
工作的开始,报关单位及相关企业和当事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即使
报关员向海关传输的报关数据不合规范被退单,海关的电脑系统也会存档,对下次申报后的审单进行提醒。《京都公约》的总附约对报关单的呈递、海关登记和审核专门有一节规定。将呈递与
海关登记分开规定,意在明确申报人的
法律责任。呈递是申报人向海关提交报送单的行为,具体呈递方式可分为提交纸质报关单和传输电子数据。海关登记则表明
海关收到报关单并可待进一步审核。
海关接受申报后,意味着
法律责任的真正开始。未经
海关许可,
报关员对报关单上所申报的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和撤销,如果确实发现有填报错误而必须修改或撤销时,必须事先征得海关同意,海关在审核后可根据情况决定同意或不同意。如属于伪报、瞒报或
其他违法情事的,
海关可给予处罚。
《京都公约》总附约第3章第27条(标准条款)规定:“海关应允许申报人修改已呈递的报关单,条件是海关接受这种请求时尚未开始审核报关单也未开始查验货物。”第28条(过渡性标准条款)规定:“如果海关认为申报人的理由恰当,海关应允许申报人在海关审单或验货后修改报关单。”我国这次《
海关法》修改,首次将报关单修改的内容予以规定,对于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或某种特殊情况下的工作差错,造成申报数据不准确,应属于
工作中的正常失误,海关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允许修改或撤销由于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报送数据的差错或报关单证。海关法明确规定,必须征得海关同意方可修改或撤销,这样一方面满足了申报人的合理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
海关拥有是否允许其更改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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