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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货物(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取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形式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申报是进出境货物通关的第一个环节。海关明确规定申报的方式包括两种: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通关作业改革。通关作业模式改革后,对于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原《海关法》未加以规定,在实践中,海关要求收发货人承担双重义务,即首先以电子传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经海关审核后,收发货人再向海关递交纸质保管单证。对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但在实践中已经成为海关验放的依据。修改后的《海关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报关单,这与目前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相适应,也吻合了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近几年来,海关一致致力于通关作业改革,在原H833通关系统的基础上,1998年开发了H883/DEI4.0版本并进行试点,1999年补充完善成H883/EDI5.0版本并在全国海关推广。这为海关通关作业朝完全EDI通关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目前海关通关的申报可分为终端申报和微机申报,同时也包含了EDI方式和非EDI方式,绝大部分报关单首先通过电子报送单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由海关主机在进行逻辑性、规范性检查及舱单复核后,由系统自动审核或进入专家审单。因而这次《海关法》修改后增加本条文有一定的务实性和前瞻性。
  在发达国家,电子申报已十分普遍。如美国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报送的占报关单总数的98%,在1993年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实施以前,电子数据申报与纸质报关单证并存,但法律规定纸质报关单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数据只是海关作业的一种方式。现代化法案实施之后,海关不要求进口商承担电子申报与纸质申报双重义务,进口商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与纸质报关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均可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一旦经海关计算机接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接受与否有一明确回执及理由。电子数据在货物没有到达口岸以前可以修改,如已到货,则视情况而定,属于非重要项目且属于工作失误的允许修改。如属于主要项目如涉及征税或贸易管制问题的,则不能随意修改。法律还要求进口商对电子、纸质资料自申报之日起保存5年,如不能向海关提供,将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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