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
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达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
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
海关征收滞纳金。
原《海关法》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
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
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
海关征收滞纳金。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申报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增加了“货物运抵
海关监管区后”的规定。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进出口货物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报告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随附有关货运和
商业单据,申请
海关审查放行,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性承担
法律责任的行为。
在向海关申报时,要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在一般情况下,报送应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报送单外,可分为基本单证、特殊单证、预备单证三大类。基本单证是指与进出口货物直接相关的
商业和货运单证,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或装货单、提运单、
外汇核销单等。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管理证件和
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如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
商检证明等。预备单证是指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时,
海关认为必要时需要查阅或收取的证件,主要包括
合同、原产地证明等。
我国对限制进出口的商品实行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配额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许可证管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出口许可证。许可证是国家许可对外贸易经营单位进口或者出口某种货物的证明,也是
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监管的重要依据。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要申请许可证。
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进出口通关时,必须要向海关提交《进出货物许可证》或者《出口货物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一律不能办理进出境
海关手续。对于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及加工成品的内销,如属进口许可管理制度范畴的,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限内不能提交许可证或登记证明的,除补征税款及利息外,处以进口料件货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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