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
海关监管。
原《海关法》第十七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
海关监管。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
海关监管的起讫期限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进出口货物接受海关监管是指未经海关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
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损毁。
进口货物的办结海关手续,在不同
贸易方式下含义不同。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办结海关手续是指海关放行该货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办结海关手续是指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下进口的料件属于保税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接受海关监管。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在境内出售、转让、调换、抵押或移作他用。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对遵守
海关有关规定负有共同责任。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办结海关手续是指根据海关规定年限依法解除海关监管后。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进口的机器设备和
其他物资,属于海关监管货物,限于本企业自用。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未经
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出售、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减免税进口货物的
海关监管年限为:
▲船舶、收音机及
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为8年;
▲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为6年;
▲机器设备和
其他设备、材料等为5年。
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超过海关监管年限后,企业可向主管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的申请。主管海关核准后,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对有关货物予以解除监管。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税进口货物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故需在国内转让、出售,企业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经主管
海关批准,对有关货物按其使用时间折旧估价,补缴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暂时进境货物的办结海关手续是指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后。如属于暂准进境货物的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需延长复运出境期限,应报主管
海关批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时进口货物是指国际
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及我国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
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进我国关境内的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至复运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暂时进口货物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期满不复运出境的,应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和缴纳进口税款。因故需在境内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延长期限的,应报海关总署批准。暂时进口的施工
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
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如超过6个月仍留在境内使用,经
海关核准延长期后,应自第7个月开始在延长期内按月征收进口
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于进境修理货物,即我国企业出口到
其他国家、地区的机器、设备、仪器等,需运回国内维护修理以及非我国出口产品但需要运进我国境内维护修理的,海关视同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出售或移作他用。进境修理货物应在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故需延长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进境海关申请延期。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或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从事国际
贸易运输而暂时进境的外国集装箱(包括租借使用的),海关视同暂时进口货物管理。暂时进境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一般延期不超过3个月。暂时进境集装箱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复运出境的,应按进口集装箱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税款。进出境集装箱的承运人、保管人应将集装箱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场所,并负责保护集装箱封志的完整。未经
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封志、装入或取出货物。
“过境货物”是指以某种运输工具从一个国家的境外启运,在该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该国家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
其他国家的货物。过境货物自入境起至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转让、更换标记或移作他用。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和装置。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向海关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