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
海关。
原《海关法》第十六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
海关。
本条是关于运输工具负责人在特殊情况下向
海关报告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者无未能预见并且主观上所不能避免或克服的客观情势。例如,洪灾、雷击等自然灾害。对于这类不可抗力的灾害,为了避免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我们往往只能通过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去缓解或减轻这种伤害或损失的程度。在国际运输过程中,船舶或航空器作为运输工具在承担国际客、货运输途中有时也难以幸免。比如,船舶在正常航行途中突然遇到强台风,飞机在航行途中遇到雷暴等等,因而在这种紧急情况下,船长或机长为了安全起见,避免发生灾难性事故,便会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避险。
本条主要规定了在出现不可抗力因素这种特殊情况下,运输工具负责人向就近
海关报告的义务。本条的要求有二:其一,本条中所述船舶或航空器的负责人是履行该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其二,只有在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的前提下,船舶或航空器的负责人方应履行这种义务。
附近海关应被理解为与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被迫在非设关地点停泊、降落甚至抛掷、起卸货物、物品的船舶或航空器所在方位空间距离最短的
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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