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
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
海关办理手续。
原《海关法》第十四条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
海关监管要求。
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
海关办理手续。
本条是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或改营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在我国,从经济角度出发,允许船舶等某些中国籍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事兼营或改营。1986年,我国海关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我国船舶兼营境内运输的监管规定》。在该规定中,兼营船舶系指我国经营国际运输兼营境内运输的监管国内运输的船舶和我国经营国内运输兼营国际运输的船舶。从该规定中有关兼营船舶的概念来看,其包含了船舶兼营的两种情况。同时该规定也涉及到了船舶改营的内容。在该规定中,分别针对船舶兼营或改营较为具体地规定了应办理的必要手续等。但是,时至今日,对于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兼营或改营,我国
海关未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本条对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或包括船舶、航空器在内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规定了原则要求。具体说就是,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我国境内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必须经海关同意并且符合海关在监管方面的各项要求;而包括船舶和航空器在内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的,务必按规定办理必要的
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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