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
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原《海关法》第十二条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
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门、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根据
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本条是关于运输工具负责人在
海关检查运输工具或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时提供协助和方便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根据本法的规定,海关可以通过行使检查权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检查。海关检查有两种: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一般检查是指海关根据监管要求,对运输工具实施的例行性检查。重点检查是指海关在较充分地掌握了有关进出境运输工具涉及走私违法的初步线索后,有理由确信运输工具存在走私违法行为时对运输工具作全面系统的检查。例如,“抄船”这一海关术语可以说较为形象地反映了海关对有走私违法嫌疑的船舶各个部位作全面系统检查的情形。本条中述及了海关实施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履行以下义务,即:到场并按海关规定要求开启运输工具的舱室、房间或车门,例如船舱、机舱、驾驶舱、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的房间和各种车辆的车门等;或者使用工具开拆运输工具上海关怀疑可藏私的部位以及在
海关怀疑夹藏有走私货物、物品时搬移这些货物或物料。
本条关于“海关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规定中所指的“运输工具”不同于“进出境运输工具”,也不是非特指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它可以包括与装载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旅客有关的内河航行船舶、民航国内航班等。在实际工作中,
海关有时根据
工作需要会派海关关员随进出境运输工具执行公务,因而,本条明确规定了运输工具负责人有义务提供必要方便和协助。例如,当进出境运输工具按转关运输制度规定从一个设关地点前往另一个设关地点时,海关可能根据实际需要派员押运。在此情况下,运输工具负责人便有义务提供必要条件,满足海关押运的要求。又例如,当进境的国际性船舶暂留在锚地等待进港时间,因其所载货物尚未办理海关手续,海关在不派员驻船的情况下不能有效保证对货物的监管时,在此情形下,船舶的负责人,即船长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义务为将随船一同进港的
海关关员提供必要协助和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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