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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运输工具(二)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原《海关法》第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本条是关于进境或出境运输工具按指定路线行进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本条中所述的指定路线是指经由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交通主管机关明确规定的运行路线,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按规定路线行进。我国交通主管机关明确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按指定路线行进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不良的交通事故和灾难。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故一方面,各种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适用的航运航道和路线还很不发达,其数量也很有限;另一方面,我国交通主管机关要对车辆等运输工具进出境的路线一一指定也存在着较大困难。不可否认,这种现实情况对于我国海关而言,特别是对于海关如何有效地监管各种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是一个必须要面对的实际问题。由于我国设有海关的地点一般集中选择在人口较密集、对外经济合作交流活动较多或交通运输系统和设施较为发达的地方,并非个个设立在国境线或关境线上,所以进境运输工具入境后到设关地点向海关申报或出境的运输工具在设关地点办结海关手续到离境前仍可能有相当大的空间距离,所以海关要自始至终确保对这类运输工具的有效监管也非易事。本条的规定为海关对这类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较为有效的监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首先,该条明确了这类运输工具务必按交通主管机关指定的路线行进这一基本前提和要求,违者,海关可以依据本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所述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加以论处;其次,本条还明确了交通主管机关与海关在指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行进路线方面的责任界限,即: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负责指定。这应该被理解为在交通主管机关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海关根据监管要求,可以行使指定运输工具行进路线的权力,而运输工具则必须按海关指定路线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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