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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总则(十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4:00
  海关建立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督行为的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进行举报。
  海关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海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原《海关法》第五十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海关应当负责保密。
  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海关法行为的举报、对举报的奖励以及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
  本条在原来条文给举报人奖励和为举报人保密的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海关举报制度的建立、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权利、对举报的精神奖励等内容。
  海关作为查处和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不仅自己要加大查处和打击的力度,而且还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打击走私的斗争,建立举报制度就是依靠社会和群众打击走私的有效方式。查处和打击走私不仅是政府的职责,同时也是全社会的职责,本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对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走私和其他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本条还规定对举报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物质奖励即给予举报者一定数量的奖金,精神奖励则为对协助者和举报者的褒扬,具体的精神奖励办法有待制定。此外,本条还规定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保密范围包括举报人本人及家人的情况、举报事项情况等,该规定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的举报积极性和人身安全,也是海关职业纪委的法律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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