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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货物(十九)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3:00
  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本条是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原产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文件,生产和制造产品的国家(或地区)。通俗地讲,就是产品的“国籍”。而据以判断产品原产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原产地规则。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时,该国家(或地区)就是产品的原产地。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时,就需要使用一定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概括地说,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对产品进行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产品的原产地。在确定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时,一般有三种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原《海关法》中对原产地的确定问题完全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海关法》则用本条作出了规定,同时又适应了《海关法》是一部基本法律的需要,没有作细节性的规定,而是指引适用有关的原产地规则。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时,该国家(或地区)就是产品的原产地。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时,就需要使用一定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概括地说,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对产品进行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产品的原产地。在确定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时,一般有三种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原《海关法》中对原产地的确定问题完全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海关法》则用本条作出了规定,同时又适应了《海关法》是一部基本法律的需要,没有作细节性的规定,而是指引适用有关的原产地规则。
  目前我国的基本原产地规则涉及三部法规规章。对于进口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由海关总署于1986年12月6日发布。对于出口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由国务院于1992年3月8日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行;对外经济贸易部于同年4月1日发布了该规划的实施办法,与规则同时实施。根据这三部法规规章,我国对进出口货物也是采用最后实质性加工标准。而在判断实质性加工时,对进口货物,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和税号改变标准,即加工增值达到30%的和使产品发生四位数税号改变的为实质性改变;对出口货物,采用加工工序清单的方法,列入清单的加工行为视为实质性改变。
  各国对原产地工作都十分重视,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以进口产品原产地规则为主。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的一揽子协议中,也有一项为《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确立和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成员方的义务。同时,世界贸易组织还和世界海关组织一起进行直辖市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这项工作完成以后,将形成世界贸易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范围内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旦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势力在非优惠对外贸易方面也要适用这套规则。
  修订后的《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作出了规定,为今后实施国际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在原产地判定方面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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