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按照国家有关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确定。
本条是有关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原产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文件,生产和制造产品的国家(或地区)。通俗地讲,就是产品的“国籍”。而据以判断产品原产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是原产地规则。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完全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时,该国家(或地区)就是产品的原产地。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时,就需要使用一定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概括地说,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对产品进行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产品的原产地。在确定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时,一般有三种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原《海关法》中对原产地的确定问题完全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海关法》则用本条作出了规定,同时又适应了《海关法》是一部
基本法律的需要,没有作细节性的规定,而是指引适用有关的原产地规则。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时,该国家(或地区)就是产品的原产地。当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时,就需要使用一定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产品的原产地。概括地说,是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即对产品进行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地区)为产品的原产地。在确定什么是实质性改变时,一般有三种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税号改变标准和制造加工工序标准。原《海关法》中对原产地的确定问题完全没有涉及,修订后的《海关法》则用本条作出了规定,同时又适应了《
海关法》是一部
基本法律的需要,没有作细节性的规定,而是指引适用有关的原产地规则。
目前我国的基本原产地规则涉及三部法规规章。对于进口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由
海关总署于1986年12月6日发布。对于出口货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由
国务院于1992年3月8日发布,自1992年5月1日起实行;对外
经济贸易部于同年4月1日发布了该规划的实施办法,与规则同时实施。根据这三部法规规章,我国对进出口货物也是采用最后实质性加工标准。而在判断实质性加工时,对进口货物,采用增值百分比标准和税号改变标准,即加工增值达到30%的和使产品发生四位数税号改变的为实质性改变;对出口货物,采用加工工序清单的方法,列入清单的加工行为视为实质性改变。
各国对原产地工作都十分重视,制定了各自的原产地规则,但以进口产品原产地规则为主。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的一揽子协议中,也有一项为《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了确立和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和成员方的义务。同时,世界贸易
组织还和世界
海关组织一起进行直辖市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工作。这项
工作完成以后,将形成世界贸易
组织和世界
海关组织范围内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一旦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
组织,势力在非优惠对外贸易方面也要适用这套规则。
修订后的《
海关法》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作出了规定,为今后实施国际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在原产地判定方面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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