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
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
海关总署制定。
本条是关于贸易管制的
海关执法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条款。
当今世界上各国都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我国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进出国(边)境的货物、物品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非贸易性物品的进出,根据其种类和特点,实行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制度;对金银、
外汇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制度;对进出口货物及
其他物品实行征收
关税的制度等。其中对进出境货物、物品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定性规定的有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2年4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5月5日国务院文物局令第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并于1996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2日国务院、
中央军委联合发布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一百九十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7年9月10日国务院令第二百三十号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海关正是依据上述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监管的。如
海关依据
国务院于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核出口专营单位进行核出口时,应当向海关出具核出口许可证,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
海关监管”的规定对核出口专营单位进行核出口活动实施监管;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各级
公安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
文物保护工作。”
海关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的这一规定,对出境
文物实施监管的。同时,
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来实施监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了“国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文物工作。”据此,国家文物局便有权对全国范围内的
文物保护
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此外,本条对由海关总署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鉴于
海关是执行贸易管制措施的执法部门,为保证贸易管制措施的实施,贸易管制原则上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确定,也可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来制定,海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具体实施贸易管制措施。如1996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
商检局就曾联合发布了《废物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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