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
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原《海关法》第二十五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
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本条是关于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所谓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其中境内陆路运输的,称为过境货物;在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的,称转运货物;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装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称通运货物。由此可见,过境货物是指以某种运输工具从一个国家的境外启运,在该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该国家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转运货物是指以某一运输工具从一国境外启运,在该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
其他国家的货物。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航空器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
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
其他国家的货物。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至出境止,属于海关监管货物。目前我国海关根据《京都公约》的规定,对过境货物免征关税,但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易于
海关加封。过境货物应在进境后6个月内运输出境。我国对转运货物免征
关税,并提供进口手续的便利,但转运货物在中国境内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转运货物应在进境后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转运出境。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单证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货物核实后,对通运货物实施监管。运输工具因装卸
其他货物需要倒装卸下通运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在海关监管下进行,并如数装回原运输工具。在一般情况下,海关对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不查验,但如果
海关认为必要,可对之进行查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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