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货物(十三)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3:00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理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原《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理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在集装箱运输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国际多式联运,要求在跨国境运输时实现连贯的运输,这同时也要求在通关时不能间断。海关的转关运输监管制度正是为了配合国际多式联运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它使进境货物和人员可以不间断地直接进入该国内地直达目的地,还可以借经这个国家的主境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期间货物和人员无需换装运输工具,由同一个承运人提供跨国境运输服务。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转关运输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因为它尚未办结海关通关手续。并且转关运输货物也要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如海关可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收发货人和运输企业的资格、对运输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的条件等,以便于海关的监管。针对特殊情况,海关可派员押运,以确保转关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如通过管道运输石油、天然气等,由于在运输货物时往往具有连续性,不利于单票申报,因而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