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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货物(九)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3:00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原《海关法》第二十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
  本条是关于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进出境的法定期限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暂时进出口制度是为了适应现代经济趋势,更好地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设立的一项海关监管制度。为了便于对暂时进口货物进行监管,1986年9月3日由海关总署以[86]署货字第824号文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并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暂时进口货物是指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企业、群众性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它的种类包括: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境内单位合作拍摄电影片、录像片、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校技术交流、讲学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此外,根据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暂时进口货物还应包括进口展览品和租赁进口货物以及暂时进口的货样、广告品等。例如,1997年2月14日由海关总署以第59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第三条就有“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其他税费……”的规定。所谓“暂时出口货物”,是指以有关机关的批件为前提,以出口人复运进境为要件,经海关批准在海关监管下临时运出关境并以原物的形式于法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货物。虽然到目前为止海关总署尚未制定暂时出口货物监管办法,但是根据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暂时出口货物主要包括暂时出口展览品、租赁出口货物和暂时出口的货样、广告品等。
  对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除本条规定外,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即:“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6个月期限,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延长……”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货物暂时进出口必须遵守两个条件:一是暂时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口前须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二是暂时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6个月内须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由此可见,暂时进出口货物具有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基本特征,其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区别在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同时,暂时进出口货物虽具备保税货物的共性,但是由于其在两次跨越关境期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加工,从而使其与保税加工贸易货物相区别,即这些进出口货物在物理和化学方面仍然保持着原状。因此,海关法规定,除汽车外,对于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准予暂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并免纳进出口关税、增值税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费。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对于暂时进口货物中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等,如其暂时进口时间超过6个月,海关从第七个月起将月计征关税。这是由于这些暂时进口货物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暂时进口货物的特征,它们在国内使用过程中逐步消耗了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即其部分使用价值和价值已经进口并在境内消费了,因此,对上述暂时进口货物征收进口关税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暂时进出口货物具有保护货物的性质,海关有权对其进行后续监管。对于暂时进口货物,从经海关批准报送进口之日起,海关即对其实施监管,这一监管一直延续到货物复运出口或进口人办理了正式进口手续之日止。与此相对应的是,从海关放行之日起,进口人就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将有关货物复运出境的义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有关货物在境内予以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这一义务一直延续到货物实际复运出口或正式报关纳税进口之日为止。而对于暂时出口货物来说,从海关批准出口之日起,出口人就负有将有关货物复运进境的义务,这一义务一直延续到货物实际复运进口或正式报关出口之日为止。为了便于暂时进出口人切实履行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义务,本条规定了履行这一义务的期限。即在一般情况下,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对于未能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其进出口人应当在6个月期满前向海关申请展期。对于情况特殊的,海关经审核后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申请延期的次数仅限一次。期满后仍未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进出口人应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出口手续并照章纳税,因为此时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其性质也已发生了变化。对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期限,国外的海关法也有类似规定,但其规定更为灵活。如欧盟《海关法典》规定暂时进口货物在共同体境内停留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口人可向海关申请展期。而对于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的期限,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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