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海关实务 >> 海关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海关法释义进出境货物(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12:13:00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原《海关法》第二十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接受申报、审核单证及现场查验后,认为进出口货物符合规定,依法办理关税手续并予以签印放行。签印放行意味着本次通关过程的完结。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申报人不能在申报时交验有关单证,而又需要海关及时放行的情况。海关依职权进行审查,确认理由正当后,也可以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放行,这就是先予放行,也称担保放行。必须明确,放行并未解除海关与进出口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关可以对放行货物实施后继管理、核查进出口人的会计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后继管理、核查进出口人的会计账册及其他有关资料并追缴欠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可对相关资料及货物进行核查。
  本条的基本含义是进出境货物以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为海关核准放行的前提,但海关特准的进出境货物,可免除上述海关手续,典型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货物可以免税: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
  ▲因故退还的进(出)口货物,分别免纳(出)进口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的燃料和饮食用品。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材、盛装货物的容器及剧团道具服装,可以免征进(出)口税。
  海关特许即海关采用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对相应货物免纳关税及免予担保海关特许是保证进出关境活动通畅的灵活手段,一般来讲,特许权集中于国务院关税委员会,但特殊情况下,国务院可将特许权委托给海关总署行使。应该指出,海关总署获得设立特别许可海关手续的权限后,该项权利不得转授,即海关总署不得将有关权利下放给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从法律制度上完善通关活动的海关特许程序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需求。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 【发表文章】【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Googl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会计实务
    会计网校
    北京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推荐下载
    与google合作的广告

    新闻排行

    中央

    地方

    国外

    热点

    工商管理

    管理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