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
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
担保后,由
海关签印放行。
原《海关法》第二十条 除
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
担保后,由
海关签印放行。
本条是关于进出口货物放行的规定。
本条和原来条文规定内容比较,未作改动。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接受申报、审核单证及现场查验后,认为进出口货物符合规定,依法办理
关税手续并予以签印放行。签印放行意味着本次通关过程的完结。但实践中,往往存在申报人不能在申报时交验有关单证,而又需要海关及时放行的情况。
海关依职权进行审查,确认理由正当后,也可以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放行,这就是先予放行,也称
担保放行。必须明确,放行并未解除海关与进出口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海关可以对放行货物实施后继管理、核查进出口人的会计账册及
其他有关资料实施后继管理、核查进出口人的
会计账册及
其他有关资料并追缴欠税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二条,“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
海关监管期限内”,可对相关资料及货物进行核查。
本条的基本含义是进出境货物以缴纳税款或提供
担保为海关核准放行的前提,但海关特准的进出境货物,可免除上述
海关手续,典型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货物可以免税:
▲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
▲无
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
▲国际
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品;
▲因故退还的进(出)口货物,分别免纳(出)进口税;
▲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的燃料和饮食用品。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
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口,并保证在6个月内复运出(进)口的货样、展览品、施工
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材、盛装货物的容器及剧团道具服装,可以免征进(出)口税。
海关特许即
海关采用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对相应货物免纳
关税及免予
担保。
海关特许是保证进出关境活动通畅的灵活手段,一般来讲,特许权集中于
国务院关税委员会,但特殊情况下,
国务院可将特许权委托给海关总署行使。应该指出,海关总署获得设立特别许可海关手续的权限后,该项权利不得转授,即海关总署不得将有关权利下放给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从法律制度上完善通关活动的
海关特许程序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证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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