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涨关监管货物 下列货物受
海关监管:
1.从进口后到合法地移出
海关监管区域前的进口货物;货物的移动得到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第㈠项第1目的有条件的许可,直至行政长官认为许可的条件得到满足;或
2.
出口退税货物从申请退税到货物出口到
新西兰境外的某一地点;或
3.不申请
出口退税的货物,从货物为出口而运入
海关监管区域到出口到
新西兰以外的某一地点;或
4.货物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㈠项所指的运输工具上,该运输工具在
新西兰的任何时间内;或
5.在海关监管区域加工的货物,从加工到合法地驼出
海关监管区域进入国内消费,或出口到
新西兰以外的某一点,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出现;或
6.正在国内空中或海上旅行的持国际旅行机票的旅客,或在国内空中或海上旅行的国内旅客所有或实际占有的货物,在国内段启程时,货物:
⑴被带入批准作为抵达、离开
新西兰的人员登陆、登上运输工具或检查的
海关监管区域,或
⑵航空公司或船运公司受理运输,直到国内旅行结束,货物合法地移出被许可检查到达、离开
新西兰的人员的
海关监管区域;或
7.如果是国内货物(非本条第6目所指的货物),从它们被带入海关场所内的海关监管区域到合法地移出该或任何
海关监管区域。
运输工具抵达
新西兰 第二十一条 到达通知等 ㈠除行政长官特别同意外,从新西兰境外的某一地点往
新西兰途中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
1.预先通知
海关下列事项:
⑴其即将抵达,和
⑵其航程,和
⑶其服务人员,和
⑷其旅客,和
⑸拟在
新西兰卸下的货物,和
⑹拟抵达的
海关场所;并
2.抵达
新西兰时,除海关官员另有指示外,应直接前往
海关场所。
㈡本条第1目所指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可代表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向
海关提供该项第1目所指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回答问题的要求 ㈠本条适用于:
1.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点抵达
新西兰的运输工具;
2.离开新西兰前往
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运输工具;
3.运载国际货物或国际服务人员或国际旅客的运输工具,无论其是否运载国内货物;
4.
海关官员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已经或即将被利用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进口或出口应税、未纳税、禁止或被没收货物的运输工具。
㈡适用本条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其服务人员、旅客必须:
1.回答本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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