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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海关货物、人员和运输工具的出入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7:00
    第二十条  涨关监管货物  下列货物受海关监管:

    1.从进口后到合法地移出海关监管区域前的进口货物;货物的移动得到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第㈠项第1目的有条件的许可,直至行政长官认为许可的条件得到满足;或

    2.出口退税货物从申请退税到货物出口到新西兰境外的某一地点;或

    3.不申请出口退税的货物,从货物为出口而运入海关监管区域到出口到新西兰以外的某一地点;或

    4.货物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㈠项所指的运输工具上,该运输工具在新西兰的任何时间内;或

    5.在海关监管区域加工的货物,从加工到合法地驼出海关监管区域进入国内消费,或出口到新西兰以外的某一点,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出现;或

    6.正在国内空中或海上旅行的持国际旅行机票的旅客,或在国内空中或海上旅行的国内旅客所有或实际占有的货物,在国内段启程时,货物:

    ⑴被带入批准作为抵达、离开新西兰的人员登陆、登上运输工具或检查的海关监管区域,或

    ⑵航空公司或船运公司受理运输,直到国内旅行结束,货物合法地移出被许可检查到达、离开新西兰的人员的海关监管区域;或

    7.如果是国内货物(非本条第6目所指的货物),从它们被带入海关场所内的海关监管区域到合法地移出该或任何海关监管区域。

    运输工具抵达新西兰

    第二十一条  到达通知等  ㈠除行政长官特别同意外,从新西兰境外的某一地点往新西兰途中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必须:

    1.预先通知海关下列事项:

    ⑴其即将抵达,和

    ⑵其航程,和

    ⑶其服务人员,和

    ⑷其旅客,和

    ⑸拟在新西兰卸下的货物,和

    ⑹拟抵达的海关场所;并

    2.抵达新西兰时,除海关官员另有指示外,应直接前往海关场所。

    ㈡本条第1目所指的所有人或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可代表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向海关提供该项第1目所指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回答问题的要求  ㈠本条适用于:

    1.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点抵达新西兰的运输工具;

    2.离开新西兰前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运输工具;

    3.运载国际货物或国际服务人员或国际旅客的运输工具,无论其是否运载国内货物;

    4.海关官员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已经或即将被利用从事违反本法的行为,进口或出口应税、未纳税、禁止或被没收货物的运输工具。

    ㈡适用本条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所有人或其服务人员、旅客必须:

    1.回答本法中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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