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西兰海关署 应有尽有一个名为
新西兰海关署(New Zealand Customs Service)的政府部门,其与本法生效前的
新西兰海关局具有同等地位。
第六条 被授权人 ㈠行政长官可授予一个适当合格并经过培训的非海关官员履行或行使在本法内可由
海关官员履行或行使的职责或权力。
㈡本条第㈠项中的授权应以书面方式表达(包括任何电子形式)并指明:
1.其可履行或行使的职责或权力;和
2.授权的期限在行政长官认为适当的不超过三年的期限内。
㈢行政长官可不定期将根据本条予以的授权延长到其认为合适的三年内的任何时间。
㈣在授权有效期限内,根据本条规定被授权的人应被视为
海关官员。
㈤因不胜任、玩忽职守或行为不当,或当被授权人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其希望撤销授权,或在
其他情况下行政长官认为授权不再必要时,行政长官可撤销根据本条规定做出的授权。
㈥任何人根据本条规定不再为被授权人时,应向行政长官交还所获得的与该授权有关的物品和文件。
第七条 身份证件 ㈠行政长官应给每一
海关官员和除警察或武装部队成员外的任何被授权人授予身份证或
其他形式的证件。
㈡
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行使本法中的任何权力中,在被要求时,应出示其身份证或
其他证件以便核实。
㈢任何不再作为
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的人应尽快向行政长官交还身份证或
其他证件。
第八条 海关关旗 海关关旗应为新西兰国旗,在国旗的外沿用粗体字加上“
新西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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