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
海关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威胁或抗拒
海关官员 ㈠任何有下列行为的人,其行为属违法:
1.威胁或殴打;或
2.以暴力抗拒或故意阻碍、恐吓
正在执行公务的
海关官员或协助该官员的人员;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0新西兰元以下(含15000
新西兰元,下同)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阻碍海关官员或破坏
海关财产 ㈠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其行为属违法:
1.用非暴力方式故意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
海关官员或协助该官员的人;或
2.故意妨碍
海关使用或意图使用的任何设备、车辆、运输工具、狗犬、通讯系统或
其他辅助物;或
3.故意削弱
海关使用或意图使用的任何设备、车辆、运输工具、狗犬、通讯系统或
其他辅助物的有效性的行为。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
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冒充
海关官员 ㈠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其行为属违法:
1.不属本法中的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以语言、行为、或举止冒充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或穿戴、使用
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的制服、姓名、称号或冒充其特征的;或
2.未经许可声称任何航空器、船舶、车辆,或
其他运输工具是属于
海关使用的。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2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5000
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伪造封志或标志 ㈠没有合法授权或合法理由持有、制造或使用与
海关在本法中使用的封志、印章或标志极为相似的或仿造的封志、印章或标志。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处以:
1.个人,2000
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2.团体法人,12000
新西兰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 抵达或离开
新西兰的人的责任 ㈠故意不遵守本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任何人,其行为属违法。
㈡任何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000
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未经许可出现在某些海关监管区域 ㈠任何人未经海关官员许可,在当该地点正在或即将被用于下述任何被许可用途时,进入被许可用于下列目的的海关监管区域,或
海关官员指示其离开后,仍停留在该地点,其行为属违法:
1.暂时存放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接受检查的进口货物(包括准备接受检查的进口货物);或
2.抵达或离开
新西兰的人员的登陆,或登上运输工具,及其监管;或
3.抵达或离开
新西兰的运输工具的监管,或货物在该运输工具上的装卸。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000
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进入或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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