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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海关违法行为及其处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6:00
    与海关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一百七十六条  威胁或抗拒海关官员  ㈠任何有下列行为的人,其行为属违法:

    1.威胁或殴打;或

    2.以暴力抗拒或故意阻碍、恐吓

    正在执行公务的海关官员或协助该官员的人员;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15000新西兰元以下(含15000新西兰元,下同)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阻碍海关官员或破坏海关财产  ㈠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其行为属违法:

    1.用非暴力方式故意阻碍正在执行公务的海关官员或协助该官员的人;或

    2.故意妨碍海关使用或意图使用的任何设备、车辆、运输工具、狗犬、通讯系统或其他辅助物;或

    3.故意削弱海关使用或意图使用的任何设备、车辆、运输工具、狗犬、通讯系统或其他辅助物的有效性的行为。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000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冒充海关官员  ㈠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其行为属违法:

    1.不属本法中的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以语言、行为、或举止冒充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或穿戴、使用海关官员或被授权人的制服、姓名、称号或冒充其特征的;或

    2.未经许可声称任何航空器、船舶、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是属于海关使用的。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2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15000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伪造封志或标志  ㈠没有合法授权或合法理由持有、制造或使用与海关在本法中使用的封志、印章或标志极为相似的或仿造的封志、印章或标志。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处以:

    1.个人,2000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2.团体法人,12000新西兰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八十条  抵达或离开新西兰的人的责任  ㈠故意不遵守本法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的规定的任何人,其行为属违法。

    ㈡任何有违反本条规定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000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未经许可出现在某些海关监管区域  ㈠任何人未经海关官员许可,在当该地点正在或即将被用于下述任何被许可用途时,进入被许可用于下列目的的海关监管区域,或海关官员指示其离开后,仍停留在该地点,其行为属违法:

    1.暂时存放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接受检查的进口货物(包括准备接受检查的进口货物);或

    2.抵达或离开新西兰的人员的登陆,或登上运输工具,及其监管;或

    3.抵达或离开新西兰的运输工具的监管,或货物在该运输工具上的装卸。

    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的人应被判处1000新西兰元以下的罚金。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未经许可进入或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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