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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海关海关官员的权力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6:0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巡逻和监管  任何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为调查违反本法的行为,可在任何时间和以该官员认为适当的方式:

    1.在海滩、湖泊或环礁湖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河流的堤岸,及从它们上面延伸的任何建筑,毗邻土地的任何部分,或海关场所或海关监管区域进行巡逻;和

    2.进入和检查任何简易机场及其任何建筑

    并可在任何上述区域进行调查和监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海关运输工具的降落和停泊  海关官员和其他为海关服务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可使运输工具在新西兰内的任何地点抛锚、停泊或降落。在此任何情况下,不得向海关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登临运输工具  ㈠任何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可在任何时候登临在新西兰内的运输工具,如果:

    1.该运输工具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抵达新西兰;或

    2.该运输工具正在离开新西兰前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包括正在新西兰内航行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途中;或

    3.停留在新西兰内的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正在运载任何国内货物或国际货物;或

    4.海关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或3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

    ⑴正在运载任何应税、未缴纳关税、禁止或没收货物,或

    ⑵已经、正在或即将被利用进行违反本法的活动。

    ㈡为履行或行使本法要求、授予或准许海关官员行使的任何职责或权力,行政长官可在任何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抵达新西兰的任何运输工具上派驻海关官员。

    ㈢如果根据本条第㈡项规定,海关官员被派驻在运输工具上,其负责人必须保证向该官员提供:

    1.根据其合理要求,适当的膳宿供应;和

    2.安全进入该运输工具的任何部分;或

    3.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安全工具。

    ㈣运送派驻在运输工具上的海关官员和为其提供膳宿,不得向海关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运输工具  ㈠为履行或行使本法要求、授予或准许海关官员行使的任何职责或权力,任何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可搜查:

    1.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抵达新西兰的运输工具;或

    2.正在离开新西兰前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运输工具,并在新西兰境内航行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途中的任何时间内;或

    3.停留在新西兰境内的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正在运载任何国内货物或国际货物;或

    4.海关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或3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

    ⑴正在运载任何应税、未缴纳关税、禁止或没收货物,或

    ⑵已经、正在或即将被利用进行违反本法的活动。

    ㈡在行使本条第㈠项所授予的权力的过程中,任何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使用强制手段进入运输工具的任何部分,开启任何包装、锁扣装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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