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巡逻和监管 任何
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为调查违反本法的行为,可在任何时间和以该官员认为适当的方式:
1.在海滩、湖泊或环礁湖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河流的堤岸,及从它们上面延伸的任何
建筑,毗邻土地的任何部分,或海关场所或
海关监管区域进行巡逻;和
2.进入和检查任何简易机场及其任何
建筑;
并可在任何上述区域进行调查和监管。
第一百三十八条 海关运输工具的降落和停泊 海关官员和
其他为海关服务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可使运输工具在
新西兰内的任何地点抛锚、停泊或降落。在此任何情况下,不得向
海关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登临运输工具 ㈠任何
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可在任何时候登临在
新西兰内的运输工具,如果:
1.该运输工具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抵达
新西兰;或
2.该运输工具正在离开新西兰前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包括正在新西兰内航行往
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途中;或
3.停留在
新西兰内的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正在运载任何国内货物或国际货物;或
4.
海关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或3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
⑴正在运载任何应税、未缴纳
关税、禁止或没收货物,或
⑵已经、正在或即将被利用进行违反本法的活动。
㈡为履行或行使本法要求、授予或准许海关官员行使的任何职责或权力,行政长官可在任何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抵达
新西兰的任何运输工具上派驻
海关官员。
㈢如果根据本条第㈡项规定,
海关官员被派驻在运输工具上,其负责人必须保证向该官员提供:
1.根据其合理要求,适当的膳宿供应;和
2.安全进入该运输工具的任何部分;或
3.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安全工具。
㈣运送派驻在运输工具上的海关官员和为其提供膳宿,不得向
海关收取任何费用。
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运输工具 ㈠为履行或行使本法要求、授予或准许海关官员行使的任何职责或权力,任何
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可搜查:
1.已从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抵达
新西兰的运输工具;或
2.正在离开新西兰前往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运输工具,并在新西兰境内航行往
新西兰境外某一地点的途中的任何时间内;或
3.停留在
新西兰境内的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正在运载任何国内货物或国际货物;或
4.
海关官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运输工具(不属本项第1、2或3目所适用的运输工具);
⑴正在运载任何应税、未缴纳
关税、禁止或没收货物,或
⑵已经、正在或即将被利用进行违反本法的活动。
㈡在行使本条第㈠项所授予的权力的过程中,任何
海关官员和被授权协助该官员的人,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使用强制手段进入运输工具的任何部分,开启任何包装、锁扣装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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