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消费税应税货物的加工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根据本法被许可的加工区域以外加工本法第三栏所列名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 被视为已加工的货物 在本法中:
1.如果加工区域的被许可人向压缩天然气加油设施供应的天然气是经压缩供机动车辆使用的燃料,该被压缩的天然气应被视为被许可人的产品;
2.由承包人加工的货物应被视为其加工品。
第七十条
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申报 ㈠除本法第七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本法第三栏第一部分所确定的所有货物必须在其移出
海关监管区域时由该区域的被许可人申报:
1.以规定的格式和形式(包括以电子形式输入计算机或
其他装置);并
2.在规定的时间内。
㈡如果本条要求的申报与根据其酒精含量构成应税的货物有关,申报人应以规定的方式指明酒精的含量。已申报并被通过的货物必须立即按照申报及本法有关被申报货物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关于
消费税应税货物申报的规定 在不限制本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授予制定法规的权力的前提下,总督可不定期地以枢密令的形式制定以下规定:
1.规定在本法中
消费税应税货物在何时应被视为已进行申报;并
2.规定在本法中
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申报被视为通过的条件;并
3.在规定的条件下,免除某一货物或某一类货物遵守本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要求。
第七十二条 进入国内消费 在本法或在本部分中,除下列情况外,如果货物被实际移出
海关监管区域,其应被视为移入国内消费:
1.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按其同意的目的移至另外一个
海关监管区域;或
2.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按照其同意的目的,暂时移出;或
3.移出供出口或进入出口仓库。
第七十三条 在加工区域内加工的货物的消费税 ㈠在加工区域加工的所有货物和本法第三栏第一部分所指的货物,应按照本法第三栏第一部分规定的适当的税率征收或缴纳
消费税。
㈡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不属于被许可人、每月产量不超过100升的个人所加工的啤酒,如果:
1.上述啤酒属个人消费,不出售给
其他人;并
2.除下列情况外,该场所的被许可人不参与酿造、装瓶的任何或部分的活动,并不提供下列以外的设备、配料或服务:
⑴酿造、装瓶或装桶的设备,
⑵桶、瓶、瓶盖和标签,
⑶在未混合和未发酵阶段的配料,
⑷关于酿造的口头或书面的指示。
㈢如果依照本条第㈠项规定,任何货物适用的消费税属于从价消费税,其
消费税价格应根据本法第四栏的规定确定。
㈣尽管本部分或本法的规定,如果消费税是从量税率和从价税率的复合,应缴纳的
消费税应为下列数额的总额:
1.按从量税率计算的
消费税额;和
2.按从价税率计算的
消费税额。
第七十四条 在非加工区域内加工的货物的
消费税 ㈠除本条第㈡项另有规定外,如果本法第三栏第一部分所指的货物不在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被许可的区域内加工,该区域被应视为根据本法被许可为加工区域,本部分和本法第八部分的规定对其适用。
㈡本条第㈠项不适用于下列货物:
1.依照行政长官在本法第十二条第㈣项的指示在不需要被许可的区域内加工的货物;或
2.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豁免范围内。
第七十五条 进口货物相当于
消费税的税收 ㈠在本法中,进口货物除缴纳
其他任何税外,本法第三栏第二部分指明的所有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的适当的税率缴纳相当于
消费税的税收。
㈡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应征收相当于
消费税应税的税收的货物中的酒精含量构成应税,其申报人应以规定的方式指明其酒精含量。
㈢下列情况应缴纳消费附加税:
1.国内消费的申报被批准;或
2.在申报进入国内消费前,货物已被按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处理。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