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禁止进口的货物 ㈠进口下列货物到
新西兰属非法:
1.本法第一栏所指的任何货物;或
2.进口根据本条第㈡项制定的枢密院令所禁止的货物。
㈡总督可不定期地以枢密令的形式规定禁止进口:
1.任何指定的货物;或
2.指定的某类或某些类的货物。
如果其认为上述禁令是为公众利益所必须。
㈢在本条中规定的禁止:
1.可以是全面的;或
2.可限定在来自指定地区或指定的某个人或某类人所进口的货物;或
3.无论是全面或限定的,可以是绝对或有条件的。
㈣有条件的禁止可允许货物进口:
1.依据行政长官或其他任何在枢密令上列名的人的许可、准许(在货物进口前或进口后)或同意,在不违反行政长官或
其他人所规定的禁止进口(如果有)相抵触的条件下;并
2.在
其他任何规定的条件下。
㈤根据本条第㈡项规定制定的枢密令应:
1.在任何年度的6月30日或当天制定的,在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前生效,除非当地通过的议会法律明确确认有效;并
2.在任何年度的7月1日当天或以后制定的,在第二年的12月31日结束前有效,除非第二年年底前通过的议会法律明确确认其有效。
㈥本条第㈤项中的枢密令的失效不影响根据或依照该枢密令的规定在其失效前所进行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㈦任何货物不得因为其非法进口而免于纳税。
㈧所有根据《1966年
海关法》制定的在本法生效时仍有效的关于禁止进口货物到
新西兰的枢密令应被视为根据本条规定制定并得到确认,并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禁止进口枢密令的有效期 ㈠除本条第㈡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枢密令应在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㈡如果该枢密令明确表示其有效期不到三年,或该枢密令未满三年被撤销,本条第㈠项规定不适用。
㈢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枢密令,依照本条第㈠项规定,枢密令即将期满,总督可不定期以枢密令的形式将其有效期延长至三年或规定的不满三年的期限内,枢密令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㈣在本条第㈠至㈢项中,但不涉及任何规定,本法第五十四条第㈧项所指的枢密令应被视为在本法生效之日制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出口 ㈠从
新西兰出口根据本条第㈡项制定的枢密令所禁止出口的货物属非法。
㈡总督可不定期以枢密令的形式规定禁止从
新西兰出口:
1.任何指定的货物;或
2.指定的某类或某些类的货物。
如果某认为上述禁止是为公众利益所必需。
㈢在本条下规定的禁止:
1.可以是全面的;或
2.可限定货物出口到指定地区或指定的某个人或某类人,或由指定的某个或某类人出口;或
3.无论是全面或限定的,可以是绝对或有条件的。
㈣有条件的禁止可允许货物出口:
1.依据行政长官或其他任何在枢密令上列名的人的许可、准许或同意,在不违反行政长官或
其他人所规定的禁止出口(如果有)相抵触的条件下;和
2.在
其他任何规定的条件下。
㈤根据本条第㈡项规定制定的枢密令应:
1.在任何年度的6月30日前或当天制定的,在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前有效,除非当年通过的议会法律明确确认其有效;并
2.在任何年度的7月1日当天或以后制定的,在第二年的12月31日结束前有效,除非第二年结束前通过的议会法律明确确认其有效。
㈥本条第㈤项中的枢密令的失效不影响根据或依照该枢密令的规定在其失效前所进行的任何行为的有效性。
㈦本条所规定的禁止不适用于在禁止生效时已装在出口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㈧除枢密令另有规定外,在本条中禁止货物出口的枢密令扩大到或适用于供运输工具使用的补给货物的装运。
第五十七条 禁止出口枢密令的有效期 ㈠除本条第㈡项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的枢密令应在其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㈡如果其明确表示有效期不到三年,或未满三年被撤销,本条第㈠项规定不适用。
㈢根据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制定的枢密令,依照本条第㈠项规定,其即将期满,总督可不定期以枢密令的形式将其有效期延长至三年或规定的不满三年的期限内,在规定期限内其继续有效。
第五十八条 货物许可或批准证明的出示 如果根据本法或
其他任何法律,或根据依据它们制定的任何法规或枢密令,禁止未获得许可证或批准证明而进口或出口某种或某类货物,行政长官可拒绝批准上述某种或某类货物的申报,直至其认可许可证或批准证明已被签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