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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的代表权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五条 1.在符合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及在本法第二四三条第2款第⑹项规定框架内通过的规定指条件下,任何人在其与海关当局业务往来中均可指定一位代表人代其履行
海关
立法规定的行为和手续。
2.此项代表行为可以是:
——直接的,代表人以另一人的名义并代表他的行为,
——间接的,代表人以本人名义但代表另一人的行为。
成员国可以限制直接或间接代表形式的报关权力,要求代表人必须是在本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报关代理人。
3.除本法第六十四条和本条第2款(b)项及第3款规定指情况外,代表人必须是在共同体所居留资格的人。
4.代表人必须申明他代表被代表人行为,必须明确其代表方式是直接还是间接并且必须被授予代表人的权力。
未申明他以另一人名义或代表另一人行为的人,或者申明他以另一人名义或代表另一人行为但未被授权行使代表权的人,应视为以自己名义或代表自己行为。
5.
海关
当局可以要求任何申明他以另一人名义或代表另一人行为的人出示其行使代表权的证据。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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