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海关立法包括本《
欧洲共同体
海关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及
欧洲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或各成员国为其实施而制订的各项规定。除
其他方面另有特别规定外,《法典》适用于:
——共同体与第三国之间的贸易;
——《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及《建立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适用的所有货物。
第二条 1.除适用某个有限定的地理和经济范围的国际公约或生活费关惯例或者自主共同体措施中另有规定外,共同体生活费关立法统一适用于共同体关境全境。
2.
海关立法中部分规定也可在专门的立法或国际公约框架内在共同体关境以外适用。
第三条 1.共同体关境包括:
——
比利时王国国境;
——
丹麦王国国境,不包括费罗埃群岛和格陵兰岛;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境,不包括墨尔戈兰岛和布辛根境(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
瑞士联邦1964年12月23日条约);
——
西班牙王国国境,不包括休达及本系统利利亚地区;
——
希腊共和国国境;
——法兰西共和国国境,不包括海外领土及圣·皮埃尔、圣·密克隆和马约特岛;
——
爱尔兰国境;
——意大利共和国国境,不包括利维涅奥、堪皮澳那岛以及卢加诺湖中湖岸和位于蓬蒂一特雷萨和波尔多·塞里西奥地区政治边界之间
意大利领水部分;
——
卢森堡大公国国境;
——
荷兰王国
欧洲国境;
——
葡萄牙共和国国境;
——大不列颠及北
爱尔兰联合王国国境,以及海峡群岛和马思岛地区;
——
芬兰共和国。
2.下列成员国地处国境以外的地区,根据有关公约和条约的规定,被视为共同体
海关关境的一部分。
(a)
德国 下列条约中所指的容古尔兹和米特尔堡的
奥地利境内地区:
——(指容古尔兹)1968年5月3日
德国—
奥地利条约;
——(指米特尔堡)1890年12月2日
德国—
奥地利条约。
(b)
法国 1963年5月18日在巴黎签署的
海关公约中所指
摩纳哥公国国境。
(c)
意大利 1939年3月31日公约所指圣马力诺共和国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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