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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自由区及自由仓库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A.总则

    第一六六条  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是共同体关境的一部分或者是位于关境内但与关境内其他地区相隔离的地域,在自由区及自由仓库中;

    (a)非共同体货物,在征收进口关税和贸易政策进口措施适用方面,在办理自由流动结关或其他海关业务制度前,或者不按海关法规规定的条件使用或消费前,被视为尚未进入共同体关境。

    (b)共同体货物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可以具备共同体专项立法以对货物出口为前提适用的条件。

    第一六七条  1.成员国可指定共同体关境某一部分作为自由区或批准开设自由仓库。

    2.成员国应规定各自由区的地理位置。被指定作为自由仓库的地点应由成员国批准。

    3.除本法第一六八条A规定指自由区外,所有自由区应封闭。成员国应指定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进口和出口。

    4.自由区内建筑物的建造需事先获得海关当局批准。

    第一六八条  1.自由区及自由仓库(本法第一六八条A规定指自由区除外)的周边以及进口和出口受海关当局监管。

    2.进出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人员及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检查。

    3.无法提供本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所需各项担保的人不得办理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制度。

    4.海关当局可以查验进入,运出或继续存放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货物,为进行查验,海关当局可指定专人负责保存货物进入所持的运输文件,并于查验时向海关交验。

    需要查验时,货物应呈验海关

    第一六八条  A1.海关当局可准许设立按海关保税仓库方式进行监管的自由区。

    本法第一七○条、第一七六条及第一八○规定不适用此类自由区。

    2.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第二○五条规定指自由区不包括本条第1款规定指自由区。

    B.货物进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

    第一六九条  不论共同体货物还是非共同体货物,均可选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

    但是,海关当局可要求危险货物或有可能伤害其他货物的货物,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专门设施存放的货物,存入有专门设施的专门地点。

    第一七○条  1.除本法第一六八条第4款另有规定外,存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的货物,不需向海关当局呈验,也不需正式报关。

    2.仅下列情况下,货物必须向海关当局呈验并办理规定的海关手续:
    (a)已办理某项海关业务制度以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作为核销;但该项海关业务制度规定可免除货物呈验的义务的情况除外。

    (b)货物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后可获得某项准予退还进口关税的优惠。

    (c)货物有资料享受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优惠措施。

    3.海关当局可要求应纳出口关税的或应按其他出口法规管理的货物在其运入自由区或自由仓库时应向海关报告。

    4.根据有关人的要求,海关当局应出具证明,证明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存放的货物的共同体或非共同体海关监管地位。

    C.自由区及自由仓库运作

    第一七一条  1.货物在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存放不受时间限制。

    2.对本法第一六六条(b)项规定指某项应受共同农业政策管理的货物,其专门的期限按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七二条  1.在本法规定的条件下,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允许进行任何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活动,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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