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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业务制度:正式出口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一六一条  1.正式出口制度准许共同体货物离开共同体关境。

    正式出口应办理包括贸易政策措施在内的正式出口手续,必要时,征收出口关税

    2.除办理出口加工制度或本法第一六三条规定指转关运转制度的货物外,并且除本法第一六四条另有规定外,一切以正式出口为目的的共同体货物必须办理正式出口制度。

    3.支往黑尔弋兰岛的货物不视为从共同体关境正式出口。

    4.货物离开共同体关境时不需办理正式出口报关的情况和条件按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5.正式出口报关单应在出口商居留地主管海关或货物出口包装装船所在地海关登记。

    第一六二条  正式出口必须在有关货物按办理正式出口制度报关单接受时同样条件离开共同体海关关境才能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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