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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批准待遇或用途总则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五十八条 1.除本法另有规定外,货物可在任何时候,在规定条件下,申请按任何一项
海关
批准待遇或用途办理,不论货物的性质、数量、原产地、启运地点或者抵运地点。
2.本条第1款规定不影响出于公共道德,国家政策或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和生活,保护国家具有文艺、历史、考古价值的财富,或者保护工业和
商业
产权的原因,对货物制定的禁止或限制规定的适用。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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