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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补充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五十六条  情况需要时,海关当局有权命令将呈验货物销毁。海关当局事后应通知货物占有人。货物销毁的费用由货物占有人负担。

    第五十七条  海关当局如发现货物未经许可已运入共同体关境或者已脱离海关监管,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包括将货物出售,使货物处于合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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