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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补充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五十六条 情况需要时,海关当局有权命令将呈验货物销毁。
海关
当局事后应通知货物占有人。货物销毁的费用由货物占有人负担。
第五十七条 海关当局如发现货物未经许可已运入共同体关境或者已脱离
海关
监管,可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包括将货物出售,使货物处于合法状态。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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