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五一条 1.下列各条例及指令予以废止:
——部长理事会1968年6月27日第802/68号关于货物原产地概念的共同定义的条例(已经第456/91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76年3月25日日第754/76号关于退运回共同体关境的货物适用
海关待遇的条例(已经第1147/86号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78年12月23日第2779/78号关于
海关方面法律文件使用
欧洲计账单位的条例(已经第289/84号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79年7月2日第1430/79号关于进口或出口
关税退还的条例(已经第1854/89号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79年7月24日第1697/79号关于未向有义务缴纳货物办理某项规定应征关税的
海关程序的人征收的进口关税或出口
关税结关后补征的条例(已经第1854/89号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79年7月24日第79/695号关于直辖市自由流动结关程序的指令(已经第90/504号指令修改);
——部长理事会1980年8月28日第1224/80号关于货物
海关估价的条例(已经
西班牙和
葡萄牙加入文件修改);
——部长理事会1981年2月24日第81/177号关于协调共同体货物出口程序的指令(已经第1854/89号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92年12月21日第3599/82号暂时进口制度条例(已经第1620/85号条例修改);
——部长理事会1983年2763/83号货物自由流动结关前保税加工制度条例(已经第0720/91号条例修改);
——(按
西班牙和
葡萄牙加入文件修改的)理事会1984年7月23日第2151/84号关于共同体关境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5年12月12日第3632/85号关于进口加工免税制度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6年7月24日第2473/86号关于出口加工免税制度及标准更换制度的条例;
——(经第4108/88号条例修改的)部长理事会1987年7月13日第2144/87号关于
海关债条例;
——(经第1716/90号条例修改的)部长理事会1988年4月18日关于
海关债清偿义务人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8年6月30日第1970/88号关于出口加工免税制度及标准更换制度项下三角贸易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8年7月25日第2503/88号
海关保税仓库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8年12月21日第4151/88号关于制定适用运入共同体关境的货物的规定的条例;
——部长理事1989年第1854/89号关于
海关债所及进口关税或出口
关税入账及缴纳条件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9年6月14日第1855/89号运输工具暂时进口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9年10月30日第3312/89号集装箱暂时进口条例;
——部长理事会1989年12月21日第4040/89号关于保证
海关债清偿的
担保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90年6月20日第1715/90号关于成员国
海关当局提供有关货物税则归类信息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90年7月17日第2726/90号共同体转关运输条例;
——部长理事会1991年3月21日第717/91号关于单一行政文件的条例;
——部长理事会1991年3月21日关于共同体内使用《国际公路运输报关手册》和《暂时进口报关手册》作为转关运输单证的条例。
2.一切共同体文件中,涉及的本条第1款所指条例或指令应视为指本法。
第二五二条 1.部长理事会第918/83号条例第一四一条,第一四二条及第一四三条即予废止。
2.理事会第2658/87号条例(已经第3492/91号条例修改)作如下修改:
(a) 第八条修改如下:
在“委员会”一词前加入:
“《
欧洲共同体
海关法典》第二四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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