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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其他成员国制定的办法,发放的文件及做出的技术鉴定在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效力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二五○条 如果某一
海关
业务制度需同时在数个成员国进行:
——某一成员国海关当局做出的决定,施加的辨认措施和制发的文件在另一成员国具有与该国
海关
当局此类决定、措施或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
——某一成员国海关当局查验过程中所作的技术鉴定在另一成员国具有与该国
海关
当局所作的技术鉴定同样的结论性效力。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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