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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债消灭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二三三条 除有关海关债时效丧失以及债务人法定无力清偿债务情况下免予清偿的现行法律另有规定外,
海关
债应以下列方式消灭:
(a)税额已缴纳;
(b)税额已免除;
(c)对办理某项规定有纳税义务的
海关
制度的货物,如果:
——报关单失效,
——货物结关前被扣押并且同时或将被没收,按
海关
当局指示销毁,按本法第一八二条规定销毁或放弃或者由于现状或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原因摧毁或;或者
(d)按本法第二○二条规定发生
海关
债的货物,因非法输入被扣押并且同时或将被没收。
遇有扣押并没收情况,如果
关税
根据某成员国刑法规定要作为量刑依据或者海关债的存在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时,适用关于违反海关法行为的刑法时,该
海关
债应视为未消灭。
第二三四条 本法第二一六条规定所指
海关
债,如果为享受本法第二一六条规定指
关税
优惠待遇的所办理手续被撤销,亦应消灭。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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