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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海关债发生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二○一条  1.下列情况下发生进口海关债:

    (a)进口关税应税货物办理自由流动结关,或者

    (b)货物办理部分减税暂时进口制度。

    2.该海关债发生时间为有关报关单接受之时。

    3.报关人是海关债务人,属于直接代表的,使用其名义在报关单上签字的人也是债务人。

    如果本条第1款规定指海关业务制度之一的报关单中所申报的信息导致法定应征的关税全部或部分未予征收,对提供信息填制报关单并且知道或按理应当知道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的人,也可以根据成员国现定法律规定被视为债务人。

    第二○二条  1.下列情况下发生进口海关债:

   (a)进口关税应税货物非法输入共同体关境;

   (b)自由区或自由仓库内进口关税应税货物非法输入共同体关境其他单独地区。

    本条规定适用时,“非法输入”指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及第一七九条第2段规定任何形式的输入行为。

    2.该海关债发生时间为货物非法输入之时。

    3.债务人应当是:

    ——非法输入该货物的人;

    ——参与货物非法输入行为的人以及知道或按理应当知道该输入是违法行为的人;以及

    ——获得或占有该货物的人和获得或接受货物时知道或按理应当知道货物是非法输入的人。

    第二○三条  1.下列情况下发生进口海关债:

    ——使进口关税应税货物非法脱离海关监管。

    2.该海关债发生时间为货物脱离海关监管之时。

    3.债务人应当是:

    ——使货物脱离海关监管的人;

    ——参与该脱离行为的人以及知道或按理应当知道货物正脱离海关监管的人;

    ——获得或占有该货物的人,以及在获得或接受该货物时知道或按理应当知道货物已经脱离海关监管的人,和

    ——必要时,有责任应履行货物暂时存放或货物办理的海关业务制度所产生的义务的人。

    第二○四条  1.下列情况下发生进口海关债:

    (a)进口关税应税货物暂时存放或办理某项海关业务制度所产生的义务的未履行,或者

    (b)办理某项海关业务制度或按特定用途免税或减税进口的条件不符合。

    除本法第二○三条所指情况下,上述不履行或不符合情况如对暂时存放或有关海关业务制度的正确实施不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不发生海关债。

    2.该海关债发生的时间分别是:不履行就会产生海关债的义务中止履行时,或者办理货物某项业务制度之时(指事后认定货物所办理的海关业务制度或按特定用途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的规定条件不符合的情况)。

    3.债务人应当分别是对进口关税应税货物履行暂时存放或办理某项业务制度而产生的义务的人,或者是遵守该业务制度项下规定条件的人。

    第二○五条  1.下列情况下发生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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