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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海关法:将运离共同体关境的货物
作者: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14 3:28:00
第一八三条 将运离共同体关境的货物应受海关监管。海关可按现行立法的规定对货物进行查验。必要时,货物应经由海关当局或
海关
当局规定的有关程序所规定的路线运离关境。
文章录入: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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